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粤0305执16897号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赋安安全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高新区社区高新南一道013号赋安科技大楼A栋9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192180885E。
法定代表人:徐林文。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勇,广东耀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雨,广东耀文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执行人:金源百荣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豫一路北、百尚路西2号楼2层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0005843763429。
法定代表人:蒋柏根。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赋安安全系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金源百荣投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0)粤0305民初3025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强制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货款人民币322511.93元及利息(利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2020年10月30日至2021年3月23日期间以342511.98元为计算基数、2021年3月24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以322511.98元为计算基数),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依法受理。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并通过深圳法院鹰眼执行综合应用平台对被执行人名下深圳市内车辆、工商股权、不动产、托管股权等财产进行查证,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证券、保险、工商股权、不动产、银行账户、互联网银行、车辆等财产进行查证。经查,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相关财产采取了下列强制措施:一、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的五个土地使用权;二、继续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中国工商银行河南省郑州陇海中路支行账号内银行存款人民币0元。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依法决定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本院将本案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征询、听取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申请执行人未有异议,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本案经财产调查,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均已处置完毕,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本院已对被执行人依法采取的执行措施和强制措施继续有效,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麦贤勤
审判员 肖 丹
审判员 石登科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庄思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