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0103执7071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东方泵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富联路15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1330789016。
法定代表人:吴永旭,董事长。
被执行人金源百荣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二七区豫一路北、百尚路西2号楼2层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0005843763429。
法定代表人:蒋柏根,董事长。
上海东方泵业(集团)有限公司与金源百荣投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5日作出的(2021)豫0103民初383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上海东方泵业(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3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98872元,本院于2021年8月31日立案执行。
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金源百荣投资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传票、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金源百荣投资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而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完毕。本院于2021年12月24日轮后查封了被执行人金源百荣投资有限公司名下郑国用(2013)第0529号、郑国用(2013)第0××0号土地,查封期限:2021年12月24日至2024年12月23日;2022年2月11日轮后查封了被执行人金源百荣投资有限公司名下豫AX××××、豫AB××××、豫A8××××车辆,查封期限:2022年2月11日至2024年2月10日。被执行人现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至此,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被执行人金源百荣投资有限公司尚有货款93338.5元、违约金5000元、诉讼费533.5元、执行费1383元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1)豫0103民初383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如发现被执行人具备了履行能力,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忠锋
审判员 郭付功
审判员 张卫青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郑洋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