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源百荣投资有限公司

某某*节能技术有限公司、金源百荣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0103执8635号
申请执行人:*****节能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汉黄路32号。
法定代表人:申富强。
被执行人:金源百荣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豫一路北。
法定代表人:蒋柏根。
关于申请执行人*****节能技术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金源百荣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豫0103民初1127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法律文书的规定,金源百荣投资有限公司给付*****节能技术有限公司欠款2085443.13元。因被执行人金源百荣投资有限公司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节能技术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11月8日依法立案执行。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金源百荣投资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传票、报告财产令,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而被执行人金源百荣投资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
1、查明被执行人金源百荣投资有限公司有位于豫××、××西【郑国用(2013)第0521号】土地一宗,本院对该土地予以查封,因该土地上有其他权利人的房屋所有权登记,暂无法处理。
三、通过委托调查、电话联系、实地走访等形式对被执行人所在单位及居住地周边群众进行了调查和了解,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的下落或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节能技术有限公司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尚余2085443.13元未执行到位。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六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金源百荣投资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节能技术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金源百荣投资有限公司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节能技术有限公司发现被执行人金源百荣投资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节能技术有限公司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审判长  王忠锋
审判员  郭付功
审判员  张卫青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郑洋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