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锦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群力支行与北京***商贸有限公司、百荣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辽07执109号之九 申请执行人:锦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群力支行,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工农大街517号-1层-3层。 负责人:***,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该行职员。 被执行人:北京***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紫竹院路116号1层A座商业A02-1-C。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百荣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紫竹院路116号1层A座商业A02-1-C。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明泰汇金资本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永定门外大街101-1号楼6层608。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北京天勤皓业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永定门外大街甲101号西G202。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北京豪得环宇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永定门外大街101号1、2、3号楼甲101号楼北京市百荣世贸商城市场F6层A区602北。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金源百荣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二七区豫一路北、百尚路西2号楼2层01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女,1975年08月07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 锦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群力支行与北京***商贸有限公司、百荣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明泰汇金资本投资有限公司、北京天勤皓业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北京豪得环宇商贸有限公司、金源百荣投资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辽07民初11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锦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群力支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4月18日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划拨被执行人明泰汇金资本投资有限公司在**宏源证券有限公司证券账户内的资金人民币190706110.22元;划拨被执行人北京***商贸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722.22元;划拨被执行人明泰汇金资本投资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52882.27元;划拨被执行人北京天勤皓业商贸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3173.94元;划拨被执行人北京豪得环宇商贸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6166.96元。上述款项合计人民币190879055.61元,扣除诉讼费5187091.00元、执行费253091.98元,余款185438872.63元已发放申请执行人。 诉前保全阶段,本院以(2021)辽07财保1号民事裁定书和(2021)辽07执保24号协助执行通知书,于2021年4月7日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位于北京市东城区××街××号××层××**××房××街××号××层××号××区建国门内大街甲11号-2层080号车位,于2021年4月13日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位于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幢××**××室房产。因被执行人未能全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对上述查封房产和车位进行评估、拍卖。对位于北京市东城区××街××号××层××**××房××街××号××层××号××区建国门内大街甲11号-2层080号车位,本院依法委托北京腾骐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予以评估,该公司于2022年10月21日出具京腾评报字(2022)第076号资产评估报告;对位于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幢××**××室房产,本院依法通过网络询价系统予以估价,中国工商银行融e购电商平台、阿里拍卖大数据询价平台、京东大数据询价平台于2022年9月13日分别向本院出具了网络询价报告。 2022年11月8日,本院裁定拍卖被执行人**名下位于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甲11号16层1**1-1901房产、甲11号-2层079号车位、甲11号-2层080号车位及位于浙江省杭州市××幢××**××室房产。其中,位于北京市东城区××街××号××层××**××房产以人民币33682000.00元的价格成交、甲11号-2层079号车位以人民币726000.00元的价格成交、甲11号-2层080号车位以人民币626000.00元的价格成交;位于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幢××**××室房产,因案外人提出执行异议,而暂缓拍卖。 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和传统查控方式对被执行人名下其他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本院已将上述有关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 陆 审 判 员  马 立 审 判 员  熊 杰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辛 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