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源百荣投资有限公司

河南嘉寓门窗幕墙有限公司、金源百荣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0103执716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河南嘉寓门窗幕墙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县***产业聚集区工业路**。 负责人:***,该公司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金源百荣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豫一路北、百尚路**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关于河南嘉寓门窗幕墙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金源百荣投资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豫0103民初655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法律文书,被执行人需支付申请执行人2358475.05元及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13376元、保全费5000元,因被执行人未按照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9月3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于2021年9月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申报财产,亦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二、2021年9月3日、11月9日、12月28日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不动产、证券、保险、车辆等财产情况,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 三、于2021年11月4日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名下位于芦××、京广南路西土地,查封期限三年,自2021年11月4日至2024年11月3日止。于2021年12月17日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位于百××、合展路西及芦××、京广南路西两处土地,查封期限三年,自2021年12月17日至2024年12月16日止。 四、于2021年11月29日,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执行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其有权申请律师调查令调查被执行人财产线索。 本案执行标的为2358475.05元及相应利息,实际执行到位0元,**2358475.05元及相应利息未能执行到位。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所确认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该债权是否能够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邢 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