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0103执7655号之一
申请人:通力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玉山镇古城中路88号。
被执行人:金源百荣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二七区豫一路北、百尚路西2号楼2层01号。
关于申请人通力电梯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金源百荣投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豫0103民初6175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赔偿申请人经济损失2108794.7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我们做了以下工作:
1、我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
2、我院于2021年10月8日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查询,经查被执行人名下账户有余额,随即对其进行冻结,但因轮候冻结,无处置权无法处置。
3、我院于2022年1月14日在限高系统将被执行人纳入限制高消费名单。
4、我院工作人员前往郑州市房管局、车管所查询,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有车辆、有土地对其进行查封,但因轮候查封无法处置。
5、我院再次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查询,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
故(2021)豫0103民初6175号民事判决书尚有2108794.7元未执行到位。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了申请人。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王 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