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互联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0192民初1442号
原告:广州原创宝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东圃大马路87号之一第二层(部位:223房)。
法定代表人:张延硕,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洪斌,辽宁申弘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健,辽宁申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志翔领驭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航丰路1号院3号楼3至17层301内10层1109室。
法定代表人:崔德昌。
原告广州原创宝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志翔领驭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20日立案。原告广州原创宝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原创宝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上述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身权利的处分,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原创宝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广州原创宝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艳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马浩铭
书记员胡小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