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4)深福法执字第9489号
申请执行人平安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三路星河发展中心办公12、13层。
法定代表人童恺。
被告***,男,汉族,1967年3月18日出生,住址深圳市龙岗区布吉盈翠家园6栋C301,身份号码441623196703185898。
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2)深福法民二初字第425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确定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人民币27169.03元及利息和其他相关费用。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27169.03元及利息和其他相关费用或查封、扣押其等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此页无正文)
执行员**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九日
书记员**
第1页,共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