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安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平安财富理财管理有限公司等其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15民初35299号之二
原告:***,男,汉族,1975年3月6日出生,住上海市黄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俞强,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敖伟,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平安财富理财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1333号22层A区。
法定代表人:许佳昳,董事长、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移,上海通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泠,上海通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海田路民生金融大厦1-11、16-22层。
负责人:吴新军,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桓,男,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工作。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冉,女,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工作。
被告:深圳市平安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安社区益田路5033号平安金融中心24层。
法定代表人:罗云峰,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平安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安社区益田路5033号平安金融中心29层(西南、西北)、31层(3120室、3122室)、32层、33层。
法定代表人:姚贵平,董事长。
上列两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移,上海通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列两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夏泠,上海通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平安财富理财管理有限公司、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深圳市平安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平安信托有限责任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3日立案。
现因受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影响,相关诉讼活动不能正常进行,属于不可抗拒的事由,应中止诉讼。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第六项、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 判 长 孔燕萍
审 判 员 孙 猛
审 判 员 丁 祎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钱雨伶
书 记 员 谈惠华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
……
(四)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
……
(六)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
……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