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15民初35299号之三
原告:***,男,1975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黄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俞强,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敖伟,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平安财富理财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1333号22层A区。
法定代表人:许佳昳,董事长、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移,上海通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泠,上海通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海田路民生金融大厦1-11、16-22层。
负责人:吴新军,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婧,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平安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安社区益田路5033号平安金融中心24层。
法定代表人:罗云峰,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平安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安社区益田路5033号平安金融中心29层(西南、西北)、31层(3120室、3122室)、32层、33层。
法定代表人:姚贵平,董事长。
上列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移,上海通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列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夏泠,上海通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平安财富理财管理有限公司、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深圳市平安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平安信托有限责任公司私募基金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7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平安财富理财管理有限公司、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深圳市平安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平安信托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本案在审理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平安财富理财管理有限公司、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深圳市平安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平安信托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040元,减半收取计11,52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孔燕萍
审 判 员 孙 猛
审 判 员 丁 祎
二〇二二年八月一日
法官助理 钱雨伶
书 记 员 谈惠华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