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安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平安财富理财管理有限公司等委托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5民初19612号
原告:***,女,1971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俞强,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敖伟,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平安财富理财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1333号22层A区。
法定代表人:许佳昳。
被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海田路民生金融大厦1-11、16-22层。
负责人:吴新军。
被告:深圳市平安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安社区益田路5033号平安金融中心24层。
法定代表人:罗云峰。
被告:平安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安社区益田路5033号平安金融中心29层(西南、西北)、31层(3120室、3122室)、32层、33层。
法定代表人:姚贵平。
本院受理原告***与被告平安财富理财管理有限公司、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深圳市平安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平安信托有限责任公司私募基金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3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平安财富理财管理有限公司、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深圳市平安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平安信托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本案在审理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平安财富理财管理有限公司、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深圳市平安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平安信托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审 判 员 孔燕萍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日
法官助理 钱雨伶
书 记 员 谈惠华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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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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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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