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安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某某等执行复议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最高法执复87号
复议申请人(被保全人):杨×华,男,1964年7月2日出生,汉族。
复议申请人(被保全人):王×言,男,1968年2月12日出生,汉族。
复议申请人(被保全人):曹×军,男,1971年1月14日出生,满族。
复议申请人(被保全人):陈×顺,男,1954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
申请保全人:平安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益田路5033号平安金融中心27层、29层、31层、32层、33层。
法定代表人:姚贵平,该公司董事长。
复议申请人杨×华、王×言、曹×军、陈×顺(以下简称杨×华等四人)不服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粤执异27、28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杨×华等四人称其正与申请保全人平安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商讨解决方案,并于2022年2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复议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杨×华等四人提出撤回复议申请的请求,于法有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复议申请人杨×华、王×言、曹×军、陈×顺撤回复议申请。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粤执异27、28号执行裁定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邵长茂
审 判 员 朱 燕
审 判 员 仲伟珩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刘海伟
书 记 员 陈晓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