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星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潞城市登天铜府铜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某某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长治市潞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晋0406民初487号 原告***,男,汉族,1983年7月14日出生,住陕西省旬阳县。 被告潞城市登天铜府铜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址:山西省长治市潞城市微子镇子北村。 法定代表人:梁晓彬,任公司经理。 被告梁晓彬,男,汉族,1979年8月14日出生,住山西省长治市。系登天铜府铜文化展厅项目付款保证人。 被告山西省星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址:山西省长治县县城黎都东街县疾控中心东处。 法定代表人:***,任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汉族,1981年12月2日出生,住山西省长治市。系登天铜府文化展厅项目负责人、付款保证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潞城市登天铜府铜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山西省星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梁晓彬、**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9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撤诉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二日 书记员   崔 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