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宿城催字第0032号
申请人临汾市天道合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鼓楼南大街99号。
申请人临汾市天道合科技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28日受理后,依法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临汾市天道合科技有限公司遗失的银行承兑汇票(票号为3140005125655432,票面金额为200000元,付款行江苏民丰农村商业银行,出票人肥城石横通力商贸有限公司,收款人山东石横特钢集团有限公司)一张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临汾市天道合科技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旭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