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粤0606执2736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佛山市海明威生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滘镇莘村东工业区5号。
法定代表人:彭珊珊。
被执行人:通用电梯(贵州)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万屯镇盘兴村磨盘山组。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联合通用电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市太平镇平南路1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佛山市海明威生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通用电梯(贵州)有限公司、联合通用电梯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粤0606民初171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被告通用电梯(贵州)有限公司应在法律文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佛山市海明威生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40000元及利息(以140000元为基数,2018年6月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1.3倍计付;以140000元为基数,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3倍计付);二、被告联合通用电梯科技有限公司对被告通用电梯(贵州)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被告承担案件受理费3470.18元。因义务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权利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12月16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如下执行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期限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且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和佛山市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
查询到被执行人联合通用电梯科技有限公司名下有广州农村商业银行尾号00170的账户,本院已依法冻结,期限至2022年12月24日止,实际冻结金额92666元;查询到被执行人联合通用电梯科技有限公司名下招商银行尾号10806的账户,本院已依法冻结,期限至2022年12月24日止,实际冻结金额3127元;本院已依法扣划上述款项合共95793元,扣除执行费2466.07元,支付给申请执行人93326.93元;查询到被执行人联合通用电梯科技有限公司名下有粤AM××××车辆一部,本院于2022年4月15查封,查封期限至2024年4月14日止,因该车辆去向不明,暂未实际扣押,无法处置。申请执行人应在上述财产查封、冻结期限届满之日前二十五日到十日期限内向本院提交继续查封、冻结的申请。逾期不提交,前述财产则视为申请执行人同意而自动解除查封。
三、通过送达通知、实地查找、手机信息等方式查找被执行人,但未查找到被执行人的去向及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予以惩戒。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案共计已执行到位95793元,扣除执行费2466.07元,支付给申请执行人93326.93元。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已发现的财产均已处置完毕,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