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修文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黔0123执919号
申请执行人:通用电梯(贵州)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黔西南布衣族苗族自治州兴义市万屯镇盘兴村磨盘山组。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女,该公司职工。
被执行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修文县龙场镇阳明大道碧璟苑1-2**1-2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女,系该公司员工。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贵州省修文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黔0123民初650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受理通用电梯(贵州)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责令被执行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电梯款和安装费1378700.00元及违约金30148.00元,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并负担案件申请执行费16488.00元。
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协议如下:1.申请执行人同意被执行人只需支付申请人案款共计125万元后本案执行完毕;扣除被执行人已经支付的32万元,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案款93万元。2.兑现期限为:2021年08月31日前兑现20万元;2021年10月31日前兑现23万元,余款50万元在2022年03月30日前付清。
3.若被执行人在2022年03月30日前收到(2021)黔0103民初3829号民事判决书案外人支付的案款50万元,则被执行人应在收到该50万元后两个工作日支付给申请执行人。4.若被执行人未能按照上述约定期限付款,则申请人有权就剩余未支付款项93万为基础)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因本案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约定长期履行,故本案应依法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黔0123执919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 袁 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