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用电梯(贵州)有限公司

某某申请执行通用电梯(贵州)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修文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黔0123执119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90年09月08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安龙县。 被执行人:通用电梯(贵州)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黔西南州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兴义市万屯镇盘兴村磨盘山组。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修文县人民法院(2020)黔0123民初428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受理***申请执行通用电梯(贵州)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通用电梯(贵州)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安装款173037.42元及资金占用费(资金占用费按月利率0.5%,分别以78653.37元为基数,自2019年11月03日起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以62922.70元为基数,自2019年11月28日起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以31461.35元为基数,自2020年03月04日起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并负担案件受理费1875.00元及执行费2524.00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2020年10月10日、12月17日,本院通过网络查控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网络存款、工商登记信息、税务登记信息、房产登记信息、银行存款等信息,均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查,被执行人通用电梯(贵州)有限公司名下有贵E×××××号、贵E×××××号大众牌车辆、贵E×××××号徐工牌车辆、贵E×××××号宝骏牌车辆、贵E×××××、贵E×××××号五十铃牌车辆。 二、2020年10月14日,本院向被执行人通用电梯(贵州)有限公司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缴款通知书。 三、2020年12月16日,本院委托兴义市人民法院查封被执行人通用电梯(贵州)有限公司名下贵E×××××号、贵E×××××号大众牌车辆、贵E×××××号徐工牌车辆、贵E×××××号宝骏牌车辆、贵E×××××、贵E×××××号五十铃牌车辆,同日委托调查被执行人通用电梯(贵州)有限公司在该地的经营情况及其他财产信息和不动产登记信息。经反馈,上述车辆均在2019年转移登记,未能依法查封。 四、2020年12月17日,本院依职权将被执行人通用电梯(贵州)有限公司纳入失信名单并对其法定代表人限制高消费。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债权执行到位0元。 本院认为,经对被执行人进行财产调查,被执行人通用电梯(贵州)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0)黔0123执1196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申请执行人未能实现的债权,被执行人通用电梯(贵州)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上述查封期限为2年,如需继续查封,申请执行人应在查封期满前15天内申请续封,如未申请续封的造成的后果自行承担。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巫 洋 审判员 *** 审判员 陈 岑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袁 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