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富源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云0325民初4467号
原告:云南省交通投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0007873997205,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前兴路37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建广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男,1982年9月20日生,汉族,云南省富源县人,住云南省曲靖市富源县。
被告:***,男,汉族,住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曲靖市麒麟支公司开发营销服务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300668259848A,住所地:云南省曲靖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三江大道(云南靖兴药业综合大厦)1幢第2-4层办公用房写字楼第2层2号房屋。
负责人:***。
原告云南省交通投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1月10日立案。诉讼过程中,原告申请追加***、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曲靖市麒麟支公司开发营销服务部作为本案共同被告参加诉讼。2024年1月17日,原告云南省交通投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被告已履行给付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云南省交通投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且其申请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云南省交通投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云南省交通投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