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曲靖市沾益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云0303民初2433号
原告:云南省交通投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0007873997205。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前兴路37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建广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男,汉族,1989年10月15日生,住云南省***。
原告云南省交通投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2月21日立案。原告云南省交通投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3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云南省交通投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云南省交通投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