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峨山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4)云0426民初34号
原告:云南省交通投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前兴路3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0007873997205。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男,1985年9月18日生,汉族,农民,住云南省玉溪市华宁县。
原告云南省交通投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月9日立案。原告云南省交通投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云南省交通投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四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张 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