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三维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

日照国远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日照强发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复议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鲁11执复24号 复议申请人(申请执行人):日照国远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东港区黄海二路39号观海苑国际家居广场8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2MA3M2PQ58T。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复议申请人(申请执行人):日照强发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东港区黄海二路39号观海苑国际家居广场8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2MA3M2PJH1F。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两复议申请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淑,山东中图律师事务所律师。 两复议申请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中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被执行人):山东三维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综合保税区政务服务中心二楼2-162号(集群注册普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036135009805。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被执行人):山东三维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日照分公司,住所地日照市高新区***食街西五里河多层沿街00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2MA3CE2KB20。 法定代表人:***,经理。 复议申请人日照国远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日照强发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不服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东港区法院)(2023)鲁1102执异53号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申请执行人日照国远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远公司)、日照强发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强发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三维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日照分公司(以下简称三维消防分公司)、山东三维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维消防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东港区法院于2023年2月3日立案执行[(2023)鲁1102执675号]。在执行过程中,三维消防公司对东港区法院划拨其银行存款50650元的执行行为不服,向东港区法院提出书面异议。东港区法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三维消防公司称,请求撤销(2023)鲁1102执675号案件扣划三维消防公司银行存款50650元的执行行为,将扣划的款项返还三维消防公司。事实与理由:(2022)鲁1102民初6209号民事调解书生效后,在本案执行立案前,三维消防公司已经按照约定支付了全部款项,预付款义务已经全部主动履行完毕。虽然调解书写了申请执行人的银行账户信息,但不能因三维消防公司把款项支付给法院而认定购成违约。调解书违约条款所限定的是按时付款义务,非针对特定账户的付款义务。三维消防公司将调解书涉及的款项支付到法院账户即完成了付款义务,不存在违约。申请执行人恶意申请强制执行,在三维消防公司已经提出异议的情况下,法院未经审查仍强制划拨三维消防公司银行账户存款的行为,侵害了三维消防公司的合法权益,故提出执行异议。 东港区法院经审查查明,申请执行人国远公司、强发公司与被执行人三维消防分公司、三维消防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东港区法院于2022年7月28日作出(2022)鲁1102民初6209号民事调解书,经东港区法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三维消防公司、三维消防分公司共计支付国远公司工程款1000830元;三维消防公司、三维消防分公司分别于2022年8月5日前支付给国远公司600000元,国远公司于2022年7月29日前申请解除对该款的查封;于2022年8月31日前支付200000元;于2022年9月30日前支付200830元;上述款项均由三维消防公司、三维消防分公司直接支付到国远公司在日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账户(账号:8101010014********;开户行:日照银行高科支行);二、三维消防公司、三维消防分公司逾期履行第一条义务,则支付国远公司违约金50000元,国远公司可以对剩余未付款项及违约金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2022)鲁1102民初6209号民事调解书生效后,三维消防分公司于2022年8月4日向国远公司账号8101010014********转账60万元,于2022年8月31日向国远公司账号8101010014********转账20万元,后三维消防分公司于2022年9月30日向东港区法院汇款200830元并备注:“(2022)鲁1102民初6209号过付款”。 另查明,三维消防分公司因与国远公司、强发公司不当得利纠纷申请对上述交付东港区法院的200830元等款项进行保全,东港区法院于2022年10月21日作出(2022)鲁1102民初9674号之一民事裁定书予以准许。三维消防分公司与国远公司、强发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东港区法院于2022年10月19日作出(2022)鲁1102民初967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三维消防分公司的起诉。三维消防分公司不服该裁定上诉,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11月28日作出(2022)鲁11民终328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三维消防分公司不服二审裁定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3月10日作出(2023)**申53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三维消防分公司的再审申请。2022年11月30日国远公司、强发公司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东港区法院于同日作出(2022)鲁1102民初9674号之二民事裁定书,解除对国远公司、强发公司在东港区法院(2022)鲁1102民初6209号案件中的过付款200830元等款项的冻结。2023年1月19日,国远公司日照银行账号8101010014********收到东港区法院转入的过付款200830元。 国远公司、强发公司于2022年12月2日通过山东法院电子服务诉讼平台向东港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22)鲁1102民初6209号民事调解书,东港区法院于2023年2月3日立案执行[(2023)鲁1102执675号]。在执行过程中,东港区法院于2023年3月2日作出(2023)鲁1102执675号之八执行裁定书,裁定划拨三维消防公司在招商银行536903538010606_60000账户内存款人民币50650元,并于2023年3月3日划拨成功。 东港区法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过程中或者执行保全、先予执行裁定过程中的下列行为违法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现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进行审查:(一)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以物抵债、暂缓执行、中止执行、终结执行等执行措施;(二)……。本案中,三维消防分公司于2022年9月30日将第三笔款项200830元未打入国远公司在日照银行尾号为3230的银行账户,而是打入东港区法院账户,打款时备注“(2022)鲁1102民初6209号过付款”,可见三维消防分公司按期交付了款项,但未打入双方约定账户,三维消防公司存在履行瑕疵,但这种瑕疵不宜认定为违约,因通过法院过付案款是当事人案款过付的一种常见方式,调解时之所以让双方约定案款交付账户,目的是减少当事人来法院支取案款的诉累。本案三维消防分公司的瑕疵履行情况,与异议人提供的(2020)最高法执监310号执行裁定书认定的该案涉及的“对于履行情况是否构成违约、所造成损失的数额以及违约金的数额等问题,属于新发生的争议”的违约情况不同,该案情形不适用于本案。综上,东港区法院(2023)鲁1102执675号之八执行裁定书对三维消防公司50650元的划拨行为不当,异议人要求撤销该划拨行为的异议请求成立,东港区法院予以支持。对于划拨款项的返还问题属于后续的执行行为,不属于本次执行异议的审查范围。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之规定,裁定撤销东港区法院(2023)鲁1102执675号之八执行裁定书对三维消防公司在招商银行536903538010606_60000账户内存款人民币50650元的划拨行为。 国远公司、强发公司复议称,第一,被申请人未按照调解书确定的内容按时支付确定金额到特定账户系根本违约,又在违约后恶意提起不当得利诉讼,东港区法院异议撤销(2023)鲁1102执675号之八执行裁定缺乏事实依据,变相鼓励被申请人任意违反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使被申请人因不法行为获利;第二,合同双方应当依法全面履行合同,三维消防分公司未依约支付第三笔款项,使国远公司、强发公司利益受到损害,属履行瑕疵,构成加害给付,应承担瑕疵履行责任,东港区法院异议裁定认为被申请人未按约定账户付款不属于违约行为,欠缺法律依据。综上,请求撤销东港区法院作出的(2023)鲁1102执异53号执行裁定。 本院认为,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涉案民事调解书明确三维消防公司、三维消防分公司分三次将款项直接支付到国远公司的规定账户,后三维消防公司、三维消防分公司依约支付了前两笔款项,但在支付第三笔款项时未将钱款汇入指定账户,而是转账至东港区法院账户,并注明系该案过付款。东港区法院审查认为,通过法院过付案款是常见的案款过付方式,三维消防公司、三维消防分公司将第三笔款项打入法院账户的行为系瑕疵履行,并撤销(2023)鲁1102执675号之八执行裁定对三维消防公司50650元的划拨行为,并无不当。综上,国远公司、强发公司复议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东港区法院(2023)鲁1102执异53号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日照国远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日照强发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复议请求,维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2023)鲁1102执异53号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姚 艳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八月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张 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