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3民终71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三维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淄博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房镇镇鲁泰大道以北南京路以东大张村1#沿街公建五层(电梯以西)。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正大至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5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邹平市。
原审被告:山东三维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综合保税区政务服务中心二楼2-162号。
法定代表人:**,中心董事兼总经理。
上诉人山东三维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淄博分公司与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三维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2022)鲁0303民初499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山东三维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淄博分公司明确表示不再缴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山东三维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淄博分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