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三维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

日照国远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日照强发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3)鲁1102执675号 申请执行人:日照国远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东港区黄海二路39号观海苑国际家居广场8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2MA3M2PQ58T。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日照强发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东港区黄海二路39号观海苑国际家居广场8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2MA3M2PJH1F。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山东三维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日照分公司,住所地日照市东港区江豪美食街西五里村委沿街00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2MA3CE2KB20。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山东三维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综合保税区政务服务中心二楼2-16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036135009805。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日照国远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日照强发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三维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日照分公司、山东三维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鲁1102民初6209号民事调解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3年2月3日向我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明被执行人未按调解书所约定的方式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款项,对此应承担50000元的违约责任。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山东三维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0650元,其中申请执行人支取50000元,转本案执行费650元。至此,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通知如下: 本院依据(2022)鲁1102民初6209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的(2023)鲁1102执675号(申请执行人日照国远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日照强发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三维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日照分公司、山东三维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案件执行完毕,予以结案。 二〇二三年三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