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某甲电缆集团有限公司与山东三维某某工程有限公司、山东三维某某工程有限公司淄博分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鲁0791民初4060号
申请人:山东某甲电缆集团有限公司(曾用名:山东某乙电缆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山东三维某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综合保税区。
法定代表人:韩某乙。
被申请人:山东三维某某工程有限公司淄博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电梯以西)。
负责人:***。
被申请人:山东三维某某工程有限公司鲁北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滨州经济技术开发区。
负责人:于某。
申请人山东某甲电缆集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三维某某工程有限公司、山东三维某某工程有限公司淄博分公司、山东三维某某工程有限公司鲁北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山东某甲电缆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山东三维某某工程有限公司、山东三维某某工程有限公司淄博分公司、山东三维某某工程有限公司鲁北分公司名下银行存款71575.16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三维某某工程有限公司、山东三维某某工程有限公司淄博分公司、山东三维某某工程有限公司鲁北分公司银行存款71575.16元或者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需要续行冻结、查封、扣押的,应当在冻结、查封、扣押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查封、扣押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查封、扣押。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七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