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宇田索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宇田索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北京鼎鑫凯晟文化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01民初12398号
原告:北京宇田索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北大街乙12号3层03公寓D。
法定代表人:蔡凯,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英男,北京尚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爽,北京尚梓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北京鼎鑫凯晟文化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东打磨厂街3号楼7001-1。
法定代表人:秦晋。
原告北京宇田索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鼎鑫凯晟文化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5日立案。原告北京宇田索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宇田索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宇田索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北京宇田索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王 丹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日
法官助理  邱若凡
书 记 员  刘文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