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0191民初17064号
原告:北京宇田索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北大街乙12号3层03公寓D。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XX,北京尚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闫猛,北京尚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大象融媒体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正光路与众旺路交叉口天明国际广场C座7层。
法定代表人:石晓兵。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宇田索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大象融媒体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北京宇田索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25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宇田索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北京宇田索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