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霞浦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闽0921民初1405号
原告:福州市森益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儒江东路18号名城港湾A地块57#楼1层02店面(自贸试验区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5MA2XUOFN8R。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3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
被告:***,男,1962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灵璧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原告福州市森益建设有限公司(下称森益建设公司)与***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森益建设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森益建设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撤销霞浦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22年4月19日作出霞劳人仲案(2022)27号《裁决书》的裁决;2、依法判决森益建设公司无需向***支付医疗费4415.65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100元、停工留薪期工资33930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50895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37945元。事实与理由:森益建设公司与***劳动争议一案,霞浦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22年4月19日作出霞劳人仲案(2022)27号《裁决书》,裁决森益建设公司向***支付医疗费4415.65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100元、住院期间护理费6167.28元、停工留薪期工资33930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37645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50895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37945元,以上合计172397.93元。其公司认为,霞浦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认定***的停工留薪期工资为33930元是错误的,裁决其公司向***支付医疗费4415.65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50895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37945元亦是错误的。理由如下:首先,对于***的停工留薪期,***的丧失劳动能力程度虽经鉴定为九级,但是结合***的受伤部位,***的停工留薪期应为3个月,停工留薪期损失应为5655元×3=16965元,霞浦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认定停工留薪期为6个月是错误的;其次,***系在中电建路桥集团有限公司【联合体:中国电建集团华东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中标承建的工程中因公受伤,而案涉工程中电建路桥集团有限公司已于2021年1月19日为农民工办理了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工伤保险,故***的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待遇均应由工伤保险基金给付,而非其公司支付,霞浦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裁决其公司支付上述费用,系认定错误。综上所述,请求法院依法判如所诉。
***辩称,1、其在森益建设公司处工作,森益建设公司未能及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致使其不能享受工伤保险基金的工伤保险待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一条职工在职工所在的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因此,森益建设公司应向其承担工伤保险待遇。其在本案提交的用于证明其已为被告缴纳工伤保险待遇的证据材料,森益建设公司在劳动仲裁阶段予以提交给***,经仲裁部门以及人工伤保险基金人社部门进行核实本案森益建设公司为其缴纳的工伤保险待遇不能适用。因此,本案其受伤不能在工伤保险基金中予以赔付。因此,本案因本起事故造成的全部的工伤保险待遇,包括用人单位应当承担部分以及工伤保险基金应当给付的部分均应当由森益建设公司进行承担。2、霞浦县劳动仲裁委员会认定的停工留薪期6个月是合理的,其在本案事故中被认定为左髌骨骨折,在出院时,医生建议8个月后恢复情况拆除内固定物,其于2022年2月24日在霞浦县医院取出了内置固定物。根据福建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停工留薪期是4—6个月,如果需要二次手术延长停工留薪期的,可以延长3个月。霞浦县劳动能力仲裁委员会结合其受伤情况以及需要进行二次手术取出内置固定物的情况,综合认定其停工留薪期6个月,霞浦县劳动能力仲裁委员会认定6个月停工留薪期不存在过高应属合法。森益建设公司在本案中所主张的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以及停工留薪期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就业补助金,其不予承担该项的诉讼请求,因森益建设公司未为其缴纳工伤保险待遇,所以工伤保险待遇应由森益建设公司进行承担。3、2022年6月8日福建省统计局最新公布的2021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已经调整为101516元,故森益建设公司请求在本案中的医疗补助金以及一次性就业补助金均调整为42298.33元。
本院经审理查明事实如下:***于2021年3月24日到森益建设公司处上班,双方签订《简易劳务合同书》,约定***从事水泥土搅拌桩工作,日工资为260元。2021年5月3日,***在工作时受伤。***受伤后,在霞浦县福宁医院住院治疗30天。2021年6月18日经霞浦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2021年12月17日宁德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属于九级伤残的劳动能力鉴定。2022年2月24日***入住安徽灵璧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5天,行取除骨折内固定装置(**部)手术。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质证。对双方无争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对于***的损失,本院认定如下:
1、医疗费。***因工受伤造成九级伤残,在第二次医疗取内固定物时花费医疗费4415.65元,此有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出入院记录、医疗费票据等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予以确认;
2、住院伙食补助费。***因工受伤住院合计35天,此有记录霞浦县福宁医院出入院记录、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出入院记录等材料证明,故住院伙食补助费计算为1100元未超出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3、停工留薪期工资。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及参照《福建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间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内容以及***受伤的部位及伤情,本院酌情支持停工留薪期工资为***本人六个月工资;***每日工资为260元,每月工资应为260元/天×21.75天/月=5655元,故停工留薪期工资为5655元/月×6=33930元;
4、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经宁德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伤残等级九级,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标准为9个月本人工资,***每月工资5655元,故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为5655元/月×9=50895元。
5、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经宁德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伤残等级九级,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标准为5个月2020年福建省在岗职工平均月工资为7589元,故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为7589元/月×5=37945元。
本院认为,劳动者因工受伤,理应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在森益建设公司处上班,森益建设公司应为其缴纳工伤保险,森益建设公司未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费,致***在受伤时无法从工伤保险基金申领相关待遇,故工伤保险待遇应由森益建设公司按照相关标准支付。根据上文分析,森益建设公司应当支付***医疗费4415.65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100元、停工留薪期工资33930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50895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37945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福州市森益建设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支付医疗费4415.65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100元、停工留薪期工资33930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50895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37945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及时足额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应自觉主动前往本院申报经常居住地及财产情况,并不得有转移、隐匿、毁损财产及高消费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暨财产报告条款,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执行立案后,执行法院可按照法律文书载明的送达地址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并可依法对相关的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限制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福州市森益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王 滢
二〇二二年八月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注:
一、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工伤保险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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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第三十三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第四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第五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第六第三十七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第七(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第八(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九第六十二条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参加,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第十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第十一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并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后,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支付新发生的费用。
二、执行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本判决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