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东南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江苏东南交通工程咨询监理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特别程序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秦民催字第13号
申请人江苏东南交通工程咨询监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玄武区长江后街6号4幢。
法定代表人周铁军,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江苏瑞格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江苏东南交通工程咨询监理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4年5月12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票据权利。现公示催告期已满,无人向本院申报权利,申请人于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除权判决。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票据号码为GA/0103258377、金额为50000元、出票日期为2008年8月6日、汇票申请人为江苏东南交通工程咨询监理有限公司、收款人为铜山县交通局、出票行为南京银行大行宫支行的银行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江苏东南交通工程咨询监理有限公司有权向出票行请求支付票款。
申请费100元,公告费1200元,合计1300元由申请人江苏东南交通工程咨询监理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李冬
审判员*燕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二日
见习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