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924民初4538号
原告:浙江华东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高教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嘉运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国林,江苏嘉运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盐阜银宝新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住所地在江苏省射阳县黄沙港镇黄沙居委会海堤路西侧divstyle='LINE-HEIGHT:25pt;TEXT-INDENT:30pt;MARGIN:0.5pt0cm;FONT-FAMILY:宋体;FONT-SIZE:15pt;'>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华东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盐阜银宝新能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华东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原告浙江华东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华东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浙江华东工程咨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肖曙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伟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