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天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甘肃天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白银信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甘0402民初5148号
原告:甘肃天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白银市白银区纺织路189号14幢17-17。
法定代表人:史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白银大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某,白银大公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白银信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白银市白银区王岘西路197号。
法定代表人:李某1,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某,甘肃云钦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甘肃锦诚瑞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白银市白银区红星路180号(04)15幢1-33(三区)。
法定代表人:马某,该公司总经理。
第三人:甘肃兴华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白银市白银区王岘西路197号2幢1号。
法定代表人:刁某,该公司总经理。
第三人:甘肃鸿鑫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白银市白银区纺织路街道大坝滩村狄家台安居小区商铺东25号。
法定代表人:李某2,该公司总经理。
以上第三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某,甘肃晟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甘肃天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白银信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甘肃锦诚瑞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甘肃兴华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甘肃鸿鑫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日立案。2021年12月27日,甘肃天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与白银信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甘肃天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出于自愿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甘肃天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941元,由甘肃天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高  秉  剑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杨满霞
书 记 员     陈晓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