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甘0402诉前调书11号
原告:**,男,汉族,住靖远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景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甘肃天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白银区纺织路189号14幢17-17。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兰州亿榕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红古区海石湾方正路无号第1层001室。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汉族,住康乐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甘肃天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兰州亿榕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2年1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三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其权利所做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赵 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