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天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宁***同创建筑技术有限公司与;甘肃二十一冶第六建筑有限公司;***腾劳务公司;甘肃天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甘肃天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白银分公司与公司、证券、保险、票据有关案件、票据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辽01执401号 申请执行人:宁***同创建筑技术有限公司与,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西夏区鹏程街16号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被执行人甘肃二十一冶第六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白银市白银区南环路59号5幢303培训中心B座三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腾劳务公司,住所地:甘肃省白银市白银区纺织路189号14幢18层06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甘肃天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白银市白银区纺织路189号14幢1717。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甘肃天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白银分公司,住所地:甘肃省白银市白银区人民路52号2幢10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宁***同创建筑技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甘肃二十一冶第六建筑有限公司、***腾劳务公司、甘肃天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甘肃天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白银分公司票据纠纷执行一案,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本院作出的(2022)辽01民初140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3年3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宁***同创建筑技术有限公司于2023年4月4日向本院递交书面申请称各方当事人已书面达成和解协议,向本院申请撤回强制执行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照准。综上,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3)辽01执401号案件的执行。 执行长  *** 执行员  *** 执行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一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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