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福睿达电力技术有限公司

佛山市福睿达电力技术有限公司与某某、某某名誉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粤0607民初2189号
原告:佛山市福睿达电力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西南街道金本塘九路14号F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6Y。
法定代表人:徐正福,公司总经理。
被告:***,女,1975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公民身份号码440************52X。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粤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8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之一1602房,公民身份号码440************812。
原告佛山市福睿达电力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睿达公司)与被告***、***名誉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开庭时,原告福睿达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徐正福、被告***以被告及以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身份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福睿达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两被告在广州日报头版刊登不低于500字的赔礼道歉字句,恢复福睿达公司的名誉权益;2.判令两被告承担因诬告原告而造成的应诉费用损失5000元;3.判令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一、2016年9月14日,***已将持有的福睿达公司的股权全部转让给福睿达公司法定代表人徐正福。同日,经原告、福睿达公司法定代表人徐正福、被告***三方签名同意并经福睿达公司董事会任命***为公司监事一职,并于当日办理了工商注册。两被告明知***监事职务任职期未届满(任期三年,2019年9月13日到期),在没有告知原告其需要撤销监事职务的情况下,于2019年7月22日以捏造其监事任期届满的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诉讼请求撤销***在福睿达公司的监事职务,导致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干扰正常司法活动,两被告的行为属于滥诉行为与虚假诉讼。二、两被告在(2019)粤0607民初4809号案一审诉讼时,向法院递交了(2017)粤0605民初13949号民事判决书作为证据主张撤销***监事职务。13949号判决书已在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粤06民终7510号案件及与该案的关联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粤民申13250号案件中被两院认定13949号判决书侵害福睿达公司财产的事实。13949号判决书与撤销***监事无关系。因此,两被告在已知应知的情况下,向人民法院递交与撤销***监事职务无关联的证据主张撤销***监事职务,实质是再次将福睿达公司捏造成合伙企业,亦是捏造法律关系、滥用诉权、虚假诉讼,侵害福睿达公司的名誉权。三、因两被告在(2019)粤0607民初4809号案中滥用诉权、诬告陷害原告,导致原告为应诉向人民法院递交诉讼材料五次,每次的误工费、汽车路桥费、汽油费合计1000元,五次共计5000元,两被告应共同向原告赔偿该损失。四、福睿达公司于2018年5月由佛山市南海区迁入三水区,自2018年5月至2018年12月31日的经营额为6797900元,因福睿达公司经营的项目与业务主要来源于上市公司与政府投资基建项目,上市公司与政府投资基建项目必须通过公开招标,由于两被告滥用诉权,诬告福睿达公司,侵害福睿达公司名誉权,从两被告立案之日起,即2019年11月至今,福睿达公司业务总量下降至236000元,业务降幅度负97%,直接导致数十名员工生计遭受困境。两被告侵害福睿达公司的名誉权已给原告带来重大损失,应当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福睿达公司的名誉权权益。两被告侵犯原告名誉权的损失赔偿,原告另案追究。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
***、***共同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事情起源于***与福睿达公司关于与公司有关的纠纷案件【案号为(2019)粤0607民初4809号】,被告***在该案提出诉讼请求要求福睿达公司从公司的登记上撤销***的公司监事职位,该案在2019年9月立案,在2020年5月8日开庭时,福睿达公司当庭提交《备案登记通知书》证明福睿达公司已于2020年1月20日做了备案变更登记,变更后被告***不再是原告的监事。***基于这种情况当庭就申请撤诉了。福睿达公司当时提出了不同意撤诉,但法院在出具的裁定书中同意了答辩人的撤诉申请。根据法律相关规定,构成名誉权的侵权,要考虑四个因素,分别是侵权的主观故意、违法的侵权行为,被侵权人存在客观损失、违法侵权行为与客观损失存在严格的因果关系。本案中,答辩人所有的行为都是合法的,没有主观损害对方的意愿目的,不论对方有否损失,均与答辩人的行为不存在任何因果关系,所以福睿达公司的主张答辩人侵犯其名誉权,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法庭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辩称,***在(2019)粤0607民初4809号案案中只是以代理律师的身份参加诉讼,代理人从事代理行为的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无论上述案件是否构成侵犯原告的名誉权,***作为代理人都不应承担侵权责任。
原告福睿达公司在诉讼中举证如下:
1.原告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明、被告***身份证复印件、被告***律师执业证书复印件、人口信息查询资料各一份,证明原、被告的诉讼主体资格。
2.(2019)粤0607民初4809号民事裁定书、(2019)粤0607民初4809号之二民事裁定书、(2019)粤06民终14815号民事裁定书各一份,证明涉嫌虚假诉讼的案发地是三水区,其案件管辖权是三水区人民法院。
3.(2019)粤0607民初4809号案的起诉状、证据清单、原告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2017)粤0605民初13949号民事判决书各一份,证明被告在(2019)粤0607民初4809号案提起诉讼时提供与撤销***监事职务无关联的证据,该证据足以证明两被告再次将福睿达公司捏造成合伙企业合伙人等行为,其行为是捏造法律关系、虚假陈述、诬陷原告。
4.原告备案登记通知书、原告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各一份,证明福睿达公司已撤销***监事职务的事实,企业可自行申请撤销公司监事职务的工商注册登记,无需向人民法院起诉撤销监事职务登记的事实;亦证明两被告滥用诉权。
5.(2019)粤06民终7510号民事判决书、(2019)粤民申13250号民事裁定书各一份,证明两案经人民法院认定(2017)粤0605民初13949号案是侵害福睿达公司资产,侵占侵权法律关系的案件,且13949号案件是涉刑案件。上述三案均是由被告***担任代理律师。
6.施工承包合同(2018年5月至12月31日)三份,证明福睿达公司2018年的经营业务是6797900元。
7.施工合同(2019年10月份至今)二份,证明两被告起诉后,原告至今经营业务是236000元,原告业务下降幅度为负97%。
8.当事人诉讼材料接收凭证五份,证明原告为应诉(2019)粤0607民初4809号案,共向人民法院递交资料五次,每次误工费、汽车路桥费计1000元,合计5000元。
9.原告营业执照、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一份,证明原告资质证照齐全。
被告***、***在诉讼中没有提供证据。
本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经原告福睿达公司申请,依法调取了(2019)粤0607民初4809号案的开庭笔录及该案中本院将福睿达公司2020年4月20日《情况说明》送达至***的快递签收单。
本院组织当事人对上述证据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经审查,被告***、***对原告提供的证据1至证据4的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上述证据亦与本案的案件事实相关,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本院予以确认;证据5中的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制作的(2019)粤06民终7510号民事判决书审理涉及福睿达公司与***之间的纠纷,对该证据本院予以采纳,该证据中的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制作的(2019)粤民申13250号民事裁定书,本院确认其真实性,但由于该证据与本案案件事实无关联,对该证据,本院不予采纳;证据6、证据7,因该证据与本案无关,亦不能证明原告的实际损失,对上述两份证据,本院不予采纳;证据8,本院确认其真实性,至于关联性,在本院认为部分一同阐述;证据9,本院确认其真实性,除原告的营业执照外,原告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据、安全生产许可证与本案无关联,本院不予采纳。对本院依法调取的证据,本院予以采纳。
根据本院采信的证据,结合当事人庭审陈述,本院确认如下事实:
2019年7月22日,***以其在福睿达公司担任监事的任期已于2018年10月21日届满三年为由,向本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判令福睿达公司、徐正福撤销委任***为公司监事的工商登记,解除***的公司监事职务及判令该案诉讼费用由福睿达公司、徐正福承担。该案中,***向本院提交了福睿达公司的《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及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17)粤0605民初13949号民事判决书两份证据,分别证明***自2015年10月22日开始被委任为福睿达公司监事,至该案起诉时已超过3年期限,福睿达公司、徐正福未经***同意,擅自委任***继续担任公司职务以及证明退伙的情况和***有参与退伙协商的过程。本院于2019年9月3日对上述案件立案,案号为(2019)粤0607民初4809号,案由为与公司有关的纠纷。该案开庭时,***当庭以该案主张的诉讼请求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在该案中认为***在该案审结前自愿申请撤回对福睿达公司、徐正福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裁定准许***撤诉。同时亦认为无论***在该案中是否具有胜诉权,该案争议确实存在,不足以认定***的行为是虚假诉讼。
被告***在(2019)粤0607民初4809号案件中担任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
另查明,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17)粤0605民初13949号民事判决书审理的是原告林宏杰、梁少娟与被告徐正福合伙协议纠纷一案,该案以被告徐正福欠原告林宏杰退伙款,没有在承诺的期限内支付,构成违约为由,判决被告徐正福向原告林宏杰、梁少娟支付退伙款600000元及支付相应逾期付款利息。
本院认为,本案为名誉权纠纷。名誉权保护的客体是公民或法人的社会评价,认定是否构成侵犯名誉权,应以侵权人是否存在诋毁或者诽谤行为及该行为是否使得社会公众对被侵权人的社会评价降低为判断标准。本案的争议问题为:一、被告***应否对其在案涉案件中的代理行为承担侵权责任;二、被告***的行为是否侵害原告福睿达公司的名誉权。
关于争议问题一,被告***作为律师,在(2019)粤0607民初4809号案件中接受被告***的委托,以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身份参加该案诉讼,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赋予当事人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六十三条第二款:“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的规定,因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被告***在上述案件担任被告***的诉讼代理人过程中实施了违法代理行为,被告***在上述案件中的行为后果应由被代理人***承担。故原告主张被告***对(2019)粤0607民初4809号案件中的代理行为承担侵权责任,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争议问题二,侵害法人名誉权纠纷属于一般侵权责任纠纷,而一般侵权责任的成立必须具备侵权行为、损害结果、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以及行为人具有主观过错,四要件均成立方可构成一般侵权责任。本案中,被告***向原告福睿达公司提起(2019)粤0607民初4809号案的民事诉讼属于***行使法律赋予的诉讼权利,虽然该案是以***撤诉为终结,但本院在该案的民事裁定书中认为“无论***是否具有胜诉权,本案争议确实存在,不足以认定***的行为是虚假诉讼”,原告福睿达公司未能提供相反证据予以推翻上述裁定确认的该案确实存在争议的基本事实。其次,***在该案中向本院提交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17)粤0605民初13949号案的民事判决书作为证据,无论该证据是否与该案有关联,该证据亦是真实存在的,原告福睿达公司不能以此认定被告***存在捏造法律关系、虚假诉讼的行为。再次,虽然原告主张被告***在(2019)粤0607民初4809号案件起诉状中使用了“两被告一直没有进行相应的操作,实际上等于盗用了原告的姓名,侵犯了原告的姓名权”等字眼侵犯了其名誉权,但该表述无使用诋毁、诽谤等侵害福睿达公司名誉权的字眼,表述并无不当,该表述不足以认定为侵害福睿达公司名誉权的行为。因原告福睿达公司提供的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被告***在(2019)粤0607民初4809号案件中存在侵害原告福睿达公司名誉权的主观过错并实施了侵权行为,故原告福睿达公司主张被告***就案涉行为承担登报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侵权责任,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六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佛山市福睿达电力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诉案件受理费2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佛山市福睿达电力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劳楚文
二〇二〇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  林平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