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福睿达电力技术有限公司

某某与佛山市福睿达电力技术有限公司、某某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0607民初4809号之二
原告:***,女,1975年12月19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九江镇石江共和村进禧巷对面1号。公民身份号码:44068219751219252X。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绍锋,广东粤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佛山市福睿达电力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三水区西南街道金本塘九路14号F区909A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584654306Y。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72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里水镇和顺金逢路海畔花园4号海霞楼三梯602房。公民身份号码:362424197202283415。
原告***与被告佛山市福睿达电力技术有限公司、***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绍锋、被告***到庭参加了诉讼。原告当庭以在本案主张的诉讼请求二被告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在本案审结前,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原告的行为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对于二被告所提原告陈述虚假情况进行虚假诉讼,故应不允许撤诉的意见,经审查,无论原告是否具有胜诉权,本案争议确实存在,不足以认定原告的行为是虚假诉讼,二被告的该意见,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即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甘 露
二〇二〇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 李慧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