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福睿达电力技术有限公司

佛山市福睿达电力技术有限公司与佛山市南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工商行政管理(工商)一案行政一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0)粤0606行初1283号
起诉人佛山市福睿达电力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西南街道金本塘九路******。
法定代表人徐正福。
2020年10月24日,本院收到起诉人佛山市福睿达电力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睿达公司)的起诉状,其诉称,佛山市南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以虚假的材料为据,在明知福睿达公司的股东徐正福只是投资人,有独立人格的情况下冻结了其在福睿达公司的股权,且未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又不告知徐正福,该行为违法。无论徐正福是否与他人之间有民事纠纷,均与福睿达公司无关,佛山市南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不应冻结福睿达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的股权,并将福睿达公司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福睿达公司从事电力技术服务、电力安装施工、电力工程安装,从阳光******交易平台、工程******交易中心获得业务。交易中心在评标时,凡是投标单位有股权被冻结等情形的,全部视为弃标或废标。由此,福睿达公司基本没有业务,也没有收益,还要承担日常经营支出。经法院认定,福睿达公司的经营损失及投资收益损失为16658830元。
福睿达公司认为,佛山市南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的行为导致了其财产损失,为维护合法权益,起诉至法院,请求:1.确认佛山市南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擅自将福睿达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徐正福持有的股权冻结的行政行为违法;2.佛山市南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赔偿福睿达公司16658830元及利息(从起诉之日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的双倍利率计至付清之日止)。
本院认为,佛山市南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粤0605民初13949号民事裁定书及(2017)粤0605执保4312号协助执行通知书,冻结了徐正福在福睿达公司的股权,该行为不是行政行为,故福睿达公司的起诉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佛山市福睿达电力技术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何杰才
审判员  周海民
审判员  蔡少娜
二〇二〇年十月三十日
书记员  谭锐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