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0)粤06行终796号
上诉人(原审起诉人):佛山市福睿达电力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西南街道金本塘九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584654306Y。
法定代表人:徐正福。
上诉人佛山市福睿达电力技术有限公司不服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2020)粤0606行初1283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上诉人上诉称,佛山市南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冻结佛山市福睿达电力技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正福所持有该司的股权没有依据,佛山市南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冻结股权所依据的法律文书没有加盖人民法院的印章。原审法院作出不予立案的裁定错误,现上诉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裁定原审法院立案审理本案。
本院经审理查明,佛山市南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系依据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17)粤0605民初13949号民事裁定书以及(2017)粤0605执保4312号协助执行通知书冻结徐正福所持有的佛山市福睿达电力技术有限公司股权。而上述法律文书系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通过佛山市财产查控网向佛山市南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出,且文书中加盖有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的电子印章。上诉人关于前述文书没有法院盖章的上诉主张与事实不符,本院对此不予采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七项的规定,本案佛山市南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冻结徐正福的案涉股权系根据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所作出的执行行为,并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上诉人的起诉,依法应不予立案。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应予驳回。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何希红
审判员 周 辉
审判员 麦闻文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杨美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