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福睿达电力技术有限公司

佛山市福睿达电力技术有限公司、某某不当得利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民申13250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佛山市福睿达电力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西南街道金本塘九路******。
法定代表人:徐正福,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女,1974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绍锋,广东粤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佛山市福睿达电力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睿达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粤06民终19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福睿达公司申请再审称:一、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行为无效。2017年3月至同年8月期间,福睿达公司被违法分子破坏生产经营,福睿达公司法定代表人徐正福为维护企业权益,被迫签署《欠条》《承诺书》《合伙企业合伙人清算报告》等协议。签署清算协议的梁文聪、***不是企业股东,无权对福睿达公司进行清算及分红。二、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签署清算协议时,***与林宏杰已经离婚。林宏杰在担任福睿达公司股东期间,虚假出资,至今尚欠福睿达公司巨额资金未能归还。另案已查明2015年10月15日林宏杰已将其持有的福睿达公司45%的股权转让给案外人。故***关于涉案款项是清算分红的主张不能成立。佛山市南海康驰电力器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驰公司)、福睿达公司、佛山市南海区里水福煊物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煊公司)是三间独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主张将三间公司视为一间合伙企业进行清算分红的主张不成立。三、涉案款项是福睿达公司的资产,是福睿达公司的部分未分配利润,也是福睿达公司资产中的货币资金。当时有一笔由其他公司支付给福睿达公司的电力施工劳务费,福睿达公司的监事利用主管财务的便利将该资金转入徐正福账户,继而将涉案款项转入***的账户。***主张涉案款项是徐正福的资产不能成立。综上,请求对本案进行再审,撤销一二审判决,一二审诉讼费由***承担。
***提交意见称:福睿达公司申请再审已超过法律规定的期限,应被驳回。本案一二审尊重事实、公平公正。康驰公司、福睿达公司、福煊公司在经营过程中账目混乱不清,财务手续极不规范,故双方签署清算报告的标题为“合伙企业合伙人清算报告”,并将三方的资产混为一体再进行分割,徐正福作为退伙清算后福睿达公司的唯一股东对这一事实十分清楚。综上,福睿达公司的再审申请理由均不成立,请求予以驳回。
经查,本案二审判决于2018年4月23日发生法律效力,福睿达公司于2019年11月13日向本院申请再审,并提交另案民事判决书三份、《福睿达公司原股东林宏杰借支本公司资金情况其他专项审计报告》、(2018)粤0605民初1997号案件开庭笔录、另案执行笔录、康驰公司、福睿达公司、福煊公司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农业银行对账单等证据作为申请再审的新证据。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不当得利纠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有本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规定情形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之规定,福睿达公司应在二审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六个月内,或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有足以推翻原判决的新证据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再审申请。福睿达公司于2019年11月13日向本院申请再审时已超过了二审判决生效后的六个月期限。福睿达公司所称的新证据反映的是双方之间存在的财产损害赔偿侵权法律关系、林宏杰作为福睿达公司股东时虚假出资等事实,属于双方之间的其他法律关系,均与本案无关,不足以推翻原判决,故其申请亦不属于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有足以推翻原判决的新证据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的情形。综上,福睿达公司的再审申请已超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申请再审期限。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佛山市福睿达电力技术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杜以星
审判员  贺 伟
审判员  辜恩臻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日
法官助理高静
书记员潘万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