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民申4515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佛山市福睿达电力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西南街道金本塘九路******。
法定代表人:徐正福,总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女,1974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梁文聪,男,1970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一审第三人:林宏杰,男,1971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一审第三人:徐正福,男,1972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一审第三人:广州铁路科开制造有限公司(原广州铁路(集团)公司电务工厂)。住所地:。住所地:广州市荔湾区石围塘北街**v>
法定代表人:任文东,该公司经理。
再审申请人佛山市福睿达电力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睿达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梁文聪及一审第三人林宏杰、徐正福、广州铁路科开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开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粤06民终96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福睿达公司申请再审称,(一)一、二审判决漏查案件关键事实,***、梁文聪借口第三人与公司股东之间的纠纷,无理霸占福睿达公司经营场地及资产,系彻头彻尾的侵权行为。本案证据已足以证明梁文聪、***霸占公司经营场所时公司的资产情况,梁文聪、***亦自认办公现场资产归属公司,福睿达公司申请进行司法鉴定,一审法院不予采纳,导致本案基本未能查明;(二)梁文聪、***粗暴封锁公司场地直接导致公司陷入停业,其行为是导致公司经营遭受经营损失的直接原因,依法应予赔偿。综上,请求撤销二审判决;改判梁文聪、***连带向福睿达公司赔偿侵占公司财产导致的直接财产损失1660382.21元及经营损失1000000元(具体以司法鉴定机构评估值为准);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梁文聪承担。
广州铁路科开制造有限公司提交书面意见称,案涉经营场地曾确由广州铁路科开制造有限公司出租给福睿达公司,租期到2017年6月30日。现租赁合同已到期,对于福睿达公司与***、梁文聪之间的案涉纠纷,广州铁路科开制造有限公司并不清楚。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根据福睿达公司申请再审的理由,本案争议焦点为:福睿达公司主张***、梁文聪应向其赔偿财产损失及经营损失能否得到支持。分析如下:
本案中,徐正福与林宏杰、***、梁文聪因合作项目终止问题、物业和物资交接问题等发生纠纷。根据已查明的事实,福睿达公司因与林宏杰之间合作项目终止、物业物资交接等问题发生纠纷,已先后起诉***、梁文聪或林宏杰,具体包括:1.起诉***、梁文聪返还扣押的车辆和办公室固定资产[(2017)粤0605民初13139号案];2.以不当得利为由起诉***返还已收取的310020.65元[(2017)粤0605民初13183号案];3.起诉***、梁文聪赔偿强行封闭公司财务室和经营的场地导致的停业损失177569元和停业期间为员工交纳的社保费用47077.43元[(2017)粤0605民初13238号案];4.起诉林宏杰偿还借款[(2017)粤0605民初13242号案];5.以不当得利起诉***、梁文聪返还强占月池花园物业2017年3月至6月间的租金收入247892元[(2017)粤0605民初13433号案]。在本案,福睿达公司起诉***、梁文聪赔偿的直接损失1660382.21元、间接损失3000000元,包括***、梁文聪侵占福睿达公司在月池花园的经营场地、办公场所和存放在其中的物资以及阻挠福睿达公司搬运物资造成的财产损失和经营损失。该部分诉求已经前述生效裁判处理,一、二审不予审查并无不当。
关于福睿达公司主张本案讼争标的还包括经营场地内的电缆、配电箱等生产设备、加工原料的问题。福睿达公司始终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实月池花园的经营场地内确实存放有电缆、配电箱等生产设备、加工原料,依法应承担由此导致的不利后果。福睿达公司虽称法院在13139号案诉讼保全中仅查封了福睿达公司一小部分资产(主要是办公设备),对占主要价值的电力生产设备均未查封(仍保留在月池花园的经营场地内),但据(2017)粤0605民初13139号民事裁定书反映,法院实施保全的查封范围与福睿达公司申请财产保全的范围一致。福睿达公司关于其在13139号案申请诉讼保全的财物部分未获法院诉讼查封的主张,因仅为其单方陈述且与法院文书内容不符,二审法院不予采信并无不当。福睿达公司主张除生效裁判处理的财物外其仍有物资存放在月池花园内但被***、梁文聪侵占、变卖以及阻挠搬运导致遭雨淋毁的事实,福睿达公司未能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应由其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福睿达公司申请对其截至2017年3月1日的全部固定资产价值进行评估并无意义,二审法院不予准许并无不当。
关于福睿达公司诉请的停业损失应否支持的问题。梁文聪分别于2017年3月17日(持续10天左右)、同年5月9-13日、同年5月26日至6月5日期间赶走福睿达公司的员工并锁上办公场所的门是事实,而前案(2017)粤0605民初13238号生效裁判亦已判令梁文聪赔偿福睿达公司因停业遭受的相应损失。但据已查明的事实,福睿达公司曾于2017年4月25日指派员工将月池花园的出租物业交由***管理并收取2017年3月至6月的租金。而且福睿达公司与广州铁路(集团)公司电务工厂(科开公司的前身)签订的租约于2017年6月30日届满,福睿达公司对月池花园内物业的承租权也随之丧失。福睿达公司在租约届满后对月池花园内的物业并不享有使用、转租收益的权利。故福睿达公司申请对其在2017年6月至2018年6月间的经营利润损失进行评估并无关联,二审法院不予准许亦无不当。福睿达公司主张***、梁文聪应向其赔偿财产损失及经营损失,缺乏事实依据,二审判决未予支持并无不当。
综上,再审申请人福睿达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其申请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佛山市福睿达电力技术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林振华
审判员 孙桂宏
审判员 周小劲
二〇二〇年七月三日
书记员 张国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