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俊龙建筑有限公司

重庆市明诺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重庆市俊龙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8)渝0119民初6783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市明诺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市俊龙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重庆市明诺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明诺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重庆市明诺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重庆市明诺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8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重庆市明诺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向伟
法官助理杭佳 书记员郑开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