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俊龙建筑有限公司

重庆市南川区群红建筑工程设备租赁站与重庆市俊龙建筑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渝0120执471号
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重庆市南川区群红建筑工程设备租赁站诉被执行人重庆市俊龙建筑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渝0120民初468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重庆市南川区群红建筑工程设备租赁站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金额为29846.29元,本院于2020年1月14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重庆市俊龙建筑有限公司的工商登记信息、银行账户、不动产所有权及车辆所有权的登记记录进行调查。
经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限制被执行人重庆市俊龙建筑有限公司高消费、发布失信人惩戒。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重庆市俊龙建筑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进行了查询,账户资金极少;被执行人名下没有汽车和房产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申请人未按通知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本院查无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合议后终本。 本次执行中,被执行人有本金及案件受理费、债务利息、执行费未履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之规定,裁定如下: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2020)渝0120执471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如果具备了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孙佳荣 审判员  鲍仲容 审判员  胡克中
书记员  吴皓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