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渝0155民5231号
原告:***,女,1973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重庆市大渡口区人,住重庆市大渡口。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伯勇,重庆中钦国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贵州建工集团第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望城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000214411630D。
法定代表人:何永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月进,贵州贵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丹,贵州贵达(铜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市梁平区人民医院,住所地重庆市梁平区双桂街道新民社区碧桂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500228451827787H。
法人代表:常金红,系该院副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红艳,女生于1972年1月1日,汉族,重庆市梁平区人,住重庆市梁平区,该单位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贺自强,重庆渝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市俊龙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川区西城街道办事处学堂湾巷**
法定代表人:郑维平。
本院2020年9月21日立案受理原告***诉被告贵州建工集团第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重庆市梁平区人民医院、重庆市俊龙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0年12月18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贵州建工集团第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重庆市梁平区人民医院、重庆市俊龙建筑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郑娜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张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