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俊龙建筑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重庆市俊龙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渝0119民初1724号 原告:传兴国,男,汉族,1966年1月22日出生,住重庆市南川区。 委托代理人:**,重庆锐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市俊龙建筑有限公司,住重庆市南川区西城街道学堂湾巷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9660881990J。 被告:***,男,汉族,1970年3月9日出生,住重庆市南川区。 委托代理人:***、***,重庆百哲千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重庆市南川区水江中学校,住重庆市南川区水江镇南陵路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5003844520051363。 原告传兴国与被告重庆市俊龙建筑有限公司、***、第三人重庆市南川区水江中学校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5日立案受理。原告传兴国于2020年4月17日将诉讼标的降至10000元后,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传兴国在审理过程中向本院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亦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传兴国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传兴国负担(原告传兴国已预交5705元,本院退回5680元)。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  周 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