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渝0119民初1724号
原告:传兴国,男,汉族,1966年1月22日出生,住重庆市南川区。
委托代理人:**,重庆锐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市俊龙建筑有限公司,住重庆市南川区西城街道学堂湾巷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9660881990J。
被告:***,男,汉族,1970年3月9日出生,住重庆市南川区。
委托代理人:***、***,重庆百哲千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重庆市南川区水江中学校,住重庆市南川区水江镇南陵路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5003844520051363。
原告传兴国与被告重庆市俊龙建筑有限公司、***、第三人重庆市南川区水江中学校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5日立案受理。原告传兴国于2020年4月17日将诉讼标的降至10000元后,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传兴国在审理过程中向本院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亦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传兴国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传兴国负担(原告传兴国已预交5705元,本院退回5680元)。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 周 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