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黑01民终3283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沈阳凯必盛自动门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沈北新区虎石台经济技术开发区沈北路117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4年12月6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副总经理,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阿城区。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哈尔滨迈胜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中山路111号齐鲁大厦601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哈尔滨)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沈阳凯必盛自动门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必盛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哈尔滨迈胜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17)黑0103民初37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凯必盛公司于2020年8月29日提交撤诉申请,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凯必盛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沈阳凯必盛自动门技术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6,100元,减半收取3,050元,由上诉人沈阳凯必盛自动门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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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薛甜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