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迈胜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沈阳凯必盛自动门技术有限公司与哈尔滨迈胜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黑01民终3283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沈阳凯必盛自动门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沈北新区虎石台经济技术开发区沈北路117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4年12月6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副总经理,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阿城区。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哈尔滨迈胜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中山路111号齐鲁大厦601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哈尔滨)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沈阳凯必盛自动门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必盛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哈尔滨迈胜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17)黑0103民初37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凯必盛公司于2020年8月29日提交撤诉申请,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凯必盛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沈阳凯必盛自动门技术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6,100元,减半收取3,050元,由上诉人沈阳凯必盛自动门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薛甜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