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迈胜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必盛自动门技术有限公司、哈尔滨迈胜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黑01民辖终31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必盛自动门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北新区。
法定代表人:石建茹,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哈尔滨迈胜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
法定代表人:刘传品,总经理。
上诉人***必盛自动门技术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哈尔滨迈胜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17)黑0103民初375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必盛自动门技术有限公司上诉称:其住所地位于辽宁省××北新区,本案应由辽宁省沈阳市北新区人民法院管辖。
哈尔滨迈胜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未答辩。
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系建筑工程施工合同项下的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装饰装修工程施工约定的所在地哈市哈西大街位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依照上述法律规定,应由装饰装修工程施工所在地即不动产所在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专属管辖。原审法院以装饰装修工程施工所在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确定管辖法院,裁定驳回***必盛自动门技术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必盛自动门技术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因其不符合法律规定,故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葛 保 滨
审判员 周 志 杰
审判员 端木繁辉
二〇一八年七月九日
书记员 姜 雪 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