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安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安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江苏仪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苏1081民初4532号
原告:江苏安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仪征市。
法定代表人:*正和,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江苏仪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仪征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景有为,仪征市扬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安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江苏仪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并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安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丽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