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安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江苏安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585民初2548号之一
原告(反诉被告):***,男,汉族,1963年5月14日出生,住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湘锋,江苏博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江苏安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仪征市新城镇亨通路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081608826695N。
法定代表人:洪正和,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峻,江苏天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信彪,江苏天晖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反诉被告)***与被告(反诉原告)江苏安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本诉撤诉申请,反诉原告江苏安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反诉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反诉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撤回本诉。
二、准许反诉原告江苏安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反诉。
本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保全申请费1119元,合计1769元,由本诉原告***负担(已交纳)。反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反诉原告江苏安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徐 冰
二〇二二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徐晓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