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585民初2549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男,汉族,1963年5月14日出生,住江苏省苏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湘锋,江苏博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苏安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仪征市新城镇亨通路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081608826695N。
法定代表人:洪正和,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峻,江苏天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信彪,江苏天晖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反诉被告)***与被告(反诉原告)江苏安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25日作出(2022)苏0585民初2549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江苏安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19762元(户名江苏安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账号32×××56,开户行仪征农村商业银行新城支行),申请人***于2022年7月8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江苏安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19762元(户名江苏安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账号32×××56,开户行仪征农村商业银行新城支行)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徐 冰
二〇二二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徐晓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