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安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江苏安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585民初2549号
申请人:***,男,1963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湘锋,江苏博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苏安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仪征市新城镇亨通路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081608826695N。
法定代表人:洪正和,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江苏安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江苏安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账户存款119762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江苏安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相应价值的财物,并已投保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苏安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账户存款119762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江苏安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相应价值的财物。
财产线索:户名江苏安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账号32×××56,开户行仪征农村商业银行新城支行。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徐 冰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徐晓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