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1081执115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江苏安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仪征市。
法定代表人:洪正和,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83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仪征市。
被执行人:***,女,1984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泗阳县。
申请执行人江苏安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苏1081民初592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江苏安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1032473.43元及利息(按本金100万元,自2019年12月3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并给付江苏安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垫付的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公告费共19692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2020年8月6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因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间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限制二被执行人的高消费。本院另案拍卖了***、***共有的位于仪征市××集镇××室不动产,申请执行人分得70445.33元。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名下位于泗阳县众兴镇运河大道东侧巨源尚城7幢C单元402室不动产、众兴镇人民路吉达国贸广场商4062室不动产,该不动产被多家法院查封。同时,本院依职权在全国网络“总对总”和全省“点对点”查询,除上述不动产外,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
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向申请执行人告知,并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未提出异议,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视频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虽被本案轮候查封,但本院无处置权,不能处置,除此之外,未查获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次执行程序可予终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冯 军
审判员 张成河
审判员 许翠华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冯叶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