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621民初77号之二
申请人:***,女,1982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伟,安徽宝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玉凤,安徽宝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四川省嘉盛华茂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一环路东五段108号1-1幢15层15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4MA61TFCA6R。
法定代表人:姚志忠,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涡阳县公路管理服务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41621MB1J98721C。
负责人:史广金,主任。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四川省嘉盛华茂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涡阳县公路管理服务中心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21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法院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四川省嘉盛华茂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在涡阳县公路管理服务中心的工程款334966.31元,并提供保函担保。现本案已经结案,申请人***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四川省嘉盛华茂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在涡阳县公路管理服务中心的工程款334966.31元的冻结。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四川省嘉盛华茂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在涡阳县公路管理服务中心工程款334966.31元的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张 杰
审判员 刘志刚
审判员 庞媛媛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日
书记员 徐 路